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陈X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继父,趁继女熟睡实施了侵害行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然而被害人母亲对侦查笔录内容存在异议,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委托陈向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案件存在诸多核心争议。首先,侦查阶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存在程序瑕疵,其陈述能否作为定案核心证据存疑。按照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定,询问幼女应开放式自主陈述、禁止诱导式提问,可本案侦查人员采用选择性确认式问话,引导被害人作出不利陈述,笔录客观性存疑,指控强奸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次,行为定性方面,究竟该认定重罪强奸罪,还是轻罪猥亵儿童罪?现有完整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无完整证据证实存在奸淫行为。再者,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另外,继父负有特殊监护职责,案件从重情节与自首、坦白从轻情节又该如何平衡量刑?
陈向东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他精准核查未成年取证程序瑕疵,削弱控方核心证据效力。依据两高两部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范,指出对11岁幼女询问存在诱导提问、未保障自主陈述权等程序问题,当庭提出证据合法性、客观性抗辩,法院采信该质证意见,不再以存有瑕疵的陈述作为定案关键依据。他还精准区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行为边界,实现罪名降档。对比两类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奸淫行为,仅能认定猥亵行为,成功说服法院变更轻罪,从根源大幅降低量刑区间。同时,他依法论证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锁定法定减轻情节。结合自首司法解释,区分口头通知与强制措施的法律差异,指出被告人无抓捕、主动到所完整供述,符合自动投案认定标准,自首情节被法庭完整采纳,获得法定从宽空间。庭审中,他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当事人量刑平衡,提出合理量刑意见,既认可继父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又充分阐述自首、坦白、无暴力胁迫等从轻情节,给出均衡、合理量刑意见,法庭充分采纳,最终刑期显著低于公诉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向东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未按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定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认定自首成立,综合考量继父特殊身份从重情节后,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维护正义的专业能力。就像陈向东律师自己说的,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在这起案件中,他用专业和温度,为正义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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