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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实际施工人追款,法院如何认定?——从一起工程欠款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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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8 · 10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顾建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4020121039086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9970648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勤勉尽责,认真对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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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一起建设工程欠款案展开,实际施工人刘XX通过债权转让向某医院追讨工程款,某医院提出多项抗辩。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顾建伟律师担任刘XX诉讼代理人,从多方面进行代理抗辩。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判决某医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现了债权转让追款的法律要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实际施工人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挑战。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曾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欠款案,就为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本案中,刘XX系某医院锅炉房及换热站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案涉工程。工程完工后,某医院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并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某医院长期拖欠尾款,2024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刘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刘XX,并依法向某医院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然而,某医院提出抗辩,认为工程未完工、其另找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已超付工程款;债权转让无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顾建伟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有着清晰的思路和核心抗辩观点。他指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款债权系金钱债权,无不得转让情形,且已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对某医院发生效力,刘XX系适格原告。同时,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对于某医院提出的未完工与超付抗辩,顾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某医院提交的第三方施工证据,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时间均与案涉工程无关,无法证明系刘XX未完工部分,其扣减工程款依据不足。此外,顾律师还强调诉讼时效未过,工程未结算、债权于2024年转让并主张权利,时效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利息属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应自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按法定标准计付。

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XX工程款768845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医院承担绝大部分。

此案的成功,凸显了顾建伟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他精准锁定法律关系,将实际施工人挂靠、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三重法律关系梳理清晰,确定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确保诉讼主体与请求权基础合法有效。同时,他还破解了某医院的三大核心抗辩,规范了债权转让程序,实现了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对于类似的挂靠施工、债权转让、发包人擅自使用类工程款纠纷,此案也提供了可复制的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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