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打赢了仲裁拿到了裁决书,但去查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余额几乎是零。这种情况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打击,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裁决书跟白纸有什么区别。公司负责人找到刘琛律师的时候,语气里是掩饰不住的焦虑。刘律师没有急着安慰,而是先问了一句话,你们跟被执行人合作这么多年,知不知道它在外面还有没有别人欠它钱。这句话问到了关键处。很多企业在经营中既有应收也有应付,被执行人自己账上没钱,不代表别人不欠它钱。如果它能从别人那里收到钱,这笔钱就可以用来还债。刘律师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和过往合同台账,逐条排查后发现了一条线索,被执行人在一家新城投资公司那里有一笔到期的应收账款,数额足以覆盖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或提出异议,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刘律师整理好仲裁裁决书和财产线索材料后向桐庐县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请求法院向新城投资公司出具协助执行文书。法院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债权清晰,依法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方公司将应收款项直接划扣至法院执行专户。第三方公司收到文书后配合了划扣操作,款项顺利到位,仲裁裁决对应的债权得以实质清偿。公司负责人后来专门打电话给刘律师,说想不到钱藏在那里也能被挖出来。刘律师挂了电话后在本子上记了一笔,执行案件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只是最表面的财产线索,真正的突破口往往藏在合同里的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的股权这些地方,每个线索背后都可能对应着一笔可以被执行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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