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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魏云龙律师:精准把控诉讼程序,助力当事人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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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8 · 10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云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520201026921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9857279985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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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程序的推进和节点的把控至关重要。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女,1994年6月出生)与被告(男,1993年8月出生)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XX号,原告委托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魏云龙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2023年7月11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环节,审判人员核实双方身份,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法庭程序,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变更了关于婚生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浙江安吉魏云龙律师:精准把控诉讼程序,助力当事人权益维护

法院依据调解优先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魏云龙律师协助原告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经济补偿、案外权利放弃及债务处理等核心议题与被告磋商。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互换、抚养费互免、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被告放弃就安装在原告亲属XX的轨道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之父借款40000元(原告自称已归还20000元)剩余20000元由被告承担等具体条款反复沟通。最终在2023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协议内容包括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于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被告不得就安装在原告亲属XX的轨道向其他人主张任何权利;原告向被告之父所借40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其他共同债务负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魏云龙律师把控了立案、庭审、调解等关键程序节点。在庭审中,及时根据案件情况协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后续调解争取更有利的局面。在调解阶段,积极运用程序权利,推动双方就各项争议达成一致。调解优先是当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魏云龙律师顺应这一特点,通过调解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避免了诉讼的繁琐和不确定性。这种调解方式对案件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既满足了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需求,又在经济补偿和债务处理方面达成了相对公平的协议。

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女,1996年4月出生)与被告(男,1995年9月出生)于201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婚后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双方生活中时常争吵,被告有酗酒行为并造成原告及子女多次被家暴,2022年期间至2023年10月,被告与案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被告答辩称不存在酗酒家暴,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修复可能,且孩子尚小,故不同意离婚。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另提交手机拍摄照片拟证明被告与案外人不正当关系,被告以未提交原始载体异议,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偶有争吵,原告以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继续经营家庭。法院指出夫妻应互相尊重信任,原告证据不足证明感情破裂。2024年3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在立案时协助原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然而,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反映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案件结果的重要影响。

除了离婚纠纷案件,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程序的把控同样重要。原告(女,1941年12月出生)系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一,被告(男,1961年11月出生)同为继承人,另有三名第三人亦为继承权人。原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被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58565元,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等待遇257456元,原告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即1287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审理,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工作。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主张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及抚恤金分割,被告代理律师代表被告进行答辩与协商,第三人等亦参与调解程序。法院鉴于各方当事人均为亲属关系,秉持减轻诉累、化解家事矛盾原则,积极促成调解。双方围绕原告主张的658565元支付请求及抚恤金257456元分割方案进行多轮磋商。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全部金额有异议,经法院释法与居中协调,原告方同意在接收一次性补偿后放弃其他请求。最终,双方就补偿数额、履行期限及诉讼费分担达成共识。2026年4月7日,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协议内容包括被告给付原告共计280000元(包含被继承人抚恤金257456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83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917元,被告负担29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6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在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协助当事人权衡诉讼风险与成本,积极推动调解的进行。调解优先的程序特点在这类家事纠纷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维护了亲属关系。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离婚、继承等纠纷案件中,要重视程序权利的运用。在立案阶段,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合理的质证和辩论。在调解阶段,要理性看待调解结果,权衡利弊,争取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协议。同时,要了解当地法院的程序处理特点,如调解优先等原则,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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