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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权争夺:面临失去监护资格到共同获得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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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5 · 10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01095169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56067797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谦律师,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法学专业背景,拥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凭借近二十载的深厚职业积淀,王谦律师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建树颇丰,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客户与业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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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X1、某X2申请成为一级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某X3的监护人,某X4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母主张自己应任监护人,社区也支持某X4。北京市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王谦律师指出,应依据《民法典》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确定监护人。建议当事人在监护权纠纷中遵循法律规定,从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等方面理性争取。

午后的阳光透过窗户,照在王女士焦急的脸上,她紧紧握着手中的文件,心乱如麻。自己一直悉心照顾着智力残疾的继女某X3,但继女的兄姐却突然提出要成为监护人。王女士既担心继女的生活被打乱,又害怕失去对她的照顾权,内心充满了无助和焦虑。这一场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争夺,让王女士陷入了困境。

在监护权纠纷中,涉及到诸多法律概念。首先是监护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在本案中,某X3亲生父母均已去世,需要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确定监护人。

其次是监护意愿和能力。作为资深团队负责人,王谦律师结合其办理的数百起婚姻家庭案件经验,总结出,确定监护人时需要考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否有意愿承担监护责任,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某X3的兄姐在十几年里都没有与她来往,而某X4在xxx去世前的一段时间及去世后一直与某X3生活,这体现了不同的生活、情感联系程度和监护意愿。

最后是证据的固定。关于证据如何固定的问题,北京市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在监护权纠纷中,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情感联系以及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等方面的证据。比如社区的证明、日常生活的照片和视频等,这些证据对于法院判断谁更适合担任监护人具有重要作用。

在这起未成年人监护权争夺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性维权、重视证据和时效是关键。当事人应该以法律为依据,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谦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始终坚持“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理念,在其经办的众多复杂婚姻家庭案件中,屡次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为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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