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在宜昌工作的官某在浙江甲建设公司承接的工程中从事安装作业时不幸受伤,后经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27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官某构成九级伤残。7月11日,官某在公司要求下出具书面《承诺书》,表示“所有赔偿手续已完成并已一次性赔偿到本人,与公司及下属劳务班组针对此次受伤事件无任何经济赔偿纠纷”。然而,8月29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作出鉴定,认定官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官某在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未获支付。
官某向宜昌市猇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864元、停工留薪待遇117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01764元。公司不服,以官某已出具《承诺书》承诺“无任何经济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官某委托了在宜昌执业的郭笑云律师代理本案。
郭笑云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答辩意见。首先,官某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九级伤残及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其次,2024年7月11日签订的《承诺书》系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存在重大误解,签订《承诺书》时,官某尚未进行停工留薪期鉴定,不知晓自己有权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赔偿范围存在根本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该承诺书免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法定赔偿责任,而官某实际未获得上述赔偿,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三是存在胁迫签订的情况,公司利用申报工伤认定的优势地位,以“若不签承诺书则不予申报工伤”相要挟,违背官某真实意愿。此外,官某已在仲裁阶段当庭申请撤销该承诺书,仲裁委已依法撤销,法院应予认可。最后,郭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确定的工伤待遇。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认定《承诺书》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仲裁委依职权撤销合法有效,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101764元,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工伤纠纷中,劳动者在签订相关赔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胁迫等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的。同时,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识别承诺书的可撤销事由,积极行使撤销权,全面论证工伤待遇的法定性,有效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最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劳动工伤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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