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不同的认定方式,可能会让被告人面临截然不同的刑罚。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田利娟律师在代理一起跑分涉赃款的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轻处罚的结果,为这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案情简介
本案中,化名李某的当事人卷入了一起严打范围内的银行卡跑分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发当年上半年,李某与几名被告人商议收购他人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团伙代收、流转被骗资金,从中抽取佣金。李某前期负责对接上线、搭建线上沟通群组,是团伙联络人。然而,在涉案中途李某便主动退出了团伙。但其余两名同案人员在李某离开后,自行和上线重新合作,继续使用银行卡接收转移大额诈骗资金。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未区分人员实际参与的时间段,将全案十几万赃款统一归责于全部参与者。公诉机关将团伙全部涉案赃款全部计入李某的犯罪金额,并给出了较重量刑建议。而且,李某存在两次同类犯罪前科,本次已构成累犯,这使得辩护的阻力极大。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在这起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都应对团伙的全部涉案赃款负责,李某作为前期的联络人,即便中途退出,也不能免除其对后续资金流转产生的赃款的责任。所以应按照全部涉案金额对李某进行量刑。
田利娟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分点论证:
涉案金额的准确界定:田利娟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卷宗全部银行流水、电子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梳理出清晰时间分界点。明确李某在中途已经退出,后续资金流转行为其未参与、未分红,该部分赃款不应计入个人犯罪数额。
共同犯罪责任的合理划分:从共同犯罪责任划分角度来看,李某在退出后,对于其他同案人员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应该对这部分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公诉机关统一核算赃款的认定方式存在明显瑕疵。
当事人的法定从轻情节:李某仅起辅助联络作用,属于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这些情节都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最终法律结论:综合以上论证,李某不应为其退出后产生的赃款承担责任,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的金额进行量刑。同时,结合其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逐一核对了田利娟律师出示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客观材料,完全采信了分段核算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直接扣除了李某退伙后产生的近十万元涉案赃款,大幅降低了涉案总额。综合考虑李某的累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全部情节,下调了刑期,最终作出了远低于公诉建议的判决,判处李某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未采纳检察院三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驳回了公诉机关将全部涉案赃款计入李某犯罪金额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企业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普遍直接按团伙总赃款认定各被告人涉案数额,而不仔细区分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和涉案金额。本案确立了在跑分等涉网财产犯罪中,应根据被告人实际参与的时间段和行为来准确认定涉案金额的裁判规则。
这对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管,避免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慎卷入犯罪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田利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能够完整调取卷宗材料,梳理出关键证据,锁定核心辩护要点;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出示客观证据和发表综合量刑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和合理量刑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田利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彰显了法律的严谨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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