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货款纠纷,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货款已结清、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案件处理难度极大。佛山朱日程律师专注合同纠纷领域,接手此案后面临证据梳理困难、对方抗辩复杂等困境。该律师全面梳理资料,针对抗辩逐一制定策略。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欠付货款,支持原告核心诉求,体现了其穿透式还原交易全貌、精准破解抗辩陷阱的办案思路。
原告梁先生经营的五金厂曾在2012-2013年期间,与被告陈先生签订四份《钢管购销合同》,为其承接的项目供应焊接钢管。交易期间,双方还有其他项目的钢管采购往来,资金和货物签收存在交叉。2014年1月,双方针对案涉项目对账,被告确认尚欠货款。此后,因双方合作设立市政公司,原告基于信任同意被告延迟支付货款。然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侵占公司财产,合伙关系破裂,遂于2025年委托佛山朱日程律师向法院起诉追讨货款。
朱日程律师接手时面临诸多难题。被告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企业注销后债权应消灭;二是货款已结清;三是已超诉讼时效。当时,交易跨度长达十余年,证据零散,且涉及双方多个合作项目,情况复杂。
朱日程律师首先抓住全面梳理交易资料这一关键点,因为只有完整还原交易全貌,才能合理解释延迟追讨货款的原因,以及厘清多笔付款的对应关系。在诉求方面,该律师坚持原告主体适格、未超诉讼时效、被告未付清货款的诉求,放弃一些非关键诉求,以聚焦核心问题。
为了布局案件,朱日程律师全面梳理了跨度十余年的交易资料、合伙文件与工商档案,向法院提交了购销合同、对账单原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数十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抗辩,朱律师指出五金厂是原告独资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本质同一,且原告是实际交易主体,清算报告不能消灭债权;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朱律师结合交易习惯和对账行为,认为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明,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货款已结清的抗辩,朱律师举证证明被告付款对应多个项目,对账时已明确的已付款不应重复抵扣。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核心主张,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未超诉讼时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成立,扣减部分已付款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此案体现了朱日程律师穿透式还原交易全貌、精准破解抗辩陷阱的办案原则,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应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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