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复杂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能够在其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律师,无疑是法律正义的守护者。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的江玲玉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911103352),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先来看一起巨额跨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位香港居民(原告)向大陆亲戚(被告)出借总计220万元借款,被告长期未还本付息,双方对账确认欠息金额后,被告因约定利息(月息1.8%-2.2%)超过法定保护上限拒绝支付利息。江玲玉律师接手此案,她清晰梳理了跨越十余年的21笔借款及复杂的还款协议,成功向法院证明了借贷事实及双方存在明确的利息约定。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支持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但在她的有效代理下,法院支持了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最高利息标准,确保了当事人本金的安全和合法利息收益的最大化,避免了因利息约定违规而导致利息诉求被全部驳回的风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全部本金220万元,并对利息进行依法调整: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24%(月息2%)计算,之后的利息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这一案例中,江玲玉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也不少。实际施工人(何XX)在项目中被挂靠人(芮XX)拖欠工程材料款,遂将芮XX、被挂靠公司(XX市政公司)及总包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江玲玉律师代理被挂靠公司,她成功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准解读,以及对案件事实(如合同签订主体、结算过程、农民工工资表的特殊背景)的深入剖析,有力地证明了被挂靠公司并非付款义务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芮XX个人承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驳回了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为客户避免了高达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及诉讼成本,彰显了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当事人在住院治疗及休养期间产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部分医疗费用提出异议,仅同意赔付部分损失。江玲玉律师代理原告,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流水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交劳动合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应按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合计38619.53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0736元、护理费8132.40元等。她不仅成功论证了合理的误工费计算方式,避免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而遭受损失,还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扣除等抗辩进行了有效回应,最大化了当事人的赔偿总额。
保险理赔纠纷同样难不倒江玲玉律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家中不慎摔倒,头部着地,经村医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江玲玉律师代理三位原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她准确把握了“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整合多方证据(目击证人陈述、医疗急救记录、警方出警记录),形成了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有力驳斥了保险公司“不属于意外”的拒赔理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6万元,维护了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江玲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有平台用户评价她“人很好,在提问中非常耐心的解答我的问题,并且帮我理清了思路,让我能更好的了解进展和可能的结果,用专业的知识给我带来了安心”。自2019年执业以来,她凭借专业办案能力与良好客户口碑,于2022年晋升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众多案件中,她始终秉持以当事人实际需求为核心,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兼顾法理与情理,用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为每一位客户定制高效可行的维权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的法律之路上,她会继续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