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领域,医疗险理赔纠纷时有发生。此次要讲述的案例,就涉及到住院期限限制和特殊药品拒赔的问题。
投保人XX为被保险人XX投保了一款包含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障的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额60万元,津贴每日200元。被保险人不幸确诊急性髓系白血病,多次间断住院治疗,累计住院达105天。然而,当被保险人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了阻碍。保险公司仅赔付90天对应的住院津贴,且对移植手术中使用的抗排异核心药品费用不予理赔,仅赔付部分医疗费。
面对这种困境,被保险人委托了陕西英培(府谷)律师事务所的苏海虎等律师提起诉讼。苏海虎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现任该律所副主任,还兼任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类案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审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核算出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未获赔付医疗费共计140937.9元,认定保险公司应赔付该笔费用,驳回其他诉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包括90日上限同时约束医疗费用、涉案药品属于免责药品、被保险人超额受偿。
在二审中,苏海虎律师代理被保险人参与答辩,从三方面进行举证抗辩。一是指出白血病化疗与造血干细胞移植分属合同列明两类独立重疾,不应合并计算住院天数;二是说明涉案药品为移植必需核心治疗用药,不属于合同约定免责保健药品,且保险公司未公示免疫调节药品清单,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是强调保险公司此前赔付款项含另一独立重疾定额保险金,不能抵扣本案医疗险赔付金额。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为,合同90日限制条款实质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理解的明确说明,该条款不能约束住院医疗费用;涉案药品为手术必需治疗用药,保险公司未明确免疫调节药品范围、未充分提示说明免责规则,拒赔依据不成立;保险公司部分赔付款项来自另一独立重疾保单,不存在超额受偿情形,赔付金额未超出医疗险年度限额。
这起案件的胜诉,对于类似的医疗险理赔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应清晰明确地说明免责条款,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同时,也为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当遇到不合理的拒赔情况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靠专业律师的帮助来争取应得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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