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字,里面的违约责任条款就一定能照章执行吗?在合肥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里,就遇上了这样的法律难题。
合肥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签了三份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和违约责任。可江苏XX公司没按约完成拖把池配置和系统调试,构成了违约。合肥XX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XX公司违约事实清楚,但判决其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天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合理。合肥XX公司在对方逾期期间未采取措施,有一定过错,且未举证证明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了实际责任,所以要求对方承担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的诉求未被支持。贷款利息损失和担保费的主张,也因证据不足未获认可。最终,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标准,酌定江苏XX公司支付违约金。
焦梓铭律师作为合肥XX公司的代理人,对这样的判决并不认同。他深知,合同是双方的承诺,违约就得承担后果。在他看来,江苏XX公司逾期交货,给合肥XX公司造成了损失,就应该赔偿。虽然合肥XX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过错,但不能因此忽视江苏XX公司的违约事实。
在二审中,焦梓铭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江苏XX公司逾期时间长,违约程度高。尽管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但这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而且双方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江苏XX公司支付违约金,支持了合肥XX公司的部分诉求。
这场纠纷中,焦梓铭律师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明白,法律是公正的天平,要让它平衡,就得依据事实和证据,精准发力。正如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在忠诚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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