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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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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567人看过
导读: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这些罪犯,只不过,目前为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对象只有一个人,而且终身监禁也并没有被正式的列入到刑罚方式当中。普通的刑事案件,即便是减成无期徒刑之后,将来还是有继续减刑的机会的。
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

一、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

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终身监禁的这种行刑方式也比较严格了,这种规定其实也体现出了我国行政管理的一种垄断性,国家决定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采用哪些特殊的行刑方法,这些普通民众是无权改变的。之所以终身监禁,必然是因为当事人贪污受贿的这种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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