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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指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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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8 · 19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佳豪律师(石家庄)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211040868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91023281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金融法律双学位,擅长银行、担保等不良资产债务化解,有丰富的建工、知产、刑事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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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孙某在石家庄“525”专案中配合X警作伪证,致被害人被刑讯逼供致死。后孙某说出实情,被公安以伪证罪拘留、逮捕。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佳豪律师接受委托,以孙某接受公安询问时的被害人身份不符合伪证罪特殊主体构成要件为切入点,结合公安办案程序违法、孙某如实陈述且获被害人谅解等情形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明确了伪证罪特殊主体的认定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不应被认定为伪证罪。
伪证罪指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在石家庄“525”专案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中,一个关键的法律定性问题浮出水面:配合X警作伪证的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构成伪证罪?这一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名誉。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王佳豪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孙某伪证罪一案中给出了权威的实战结论。

案情简介

孙某原本是一个普通公民,在石家庄“525”专案中,他配合X警作出证人证言,将被害人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最终被害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时被刑讯逼供致死。孙某害怕事情闹大,在公安调查时说出了配合X警的相关伪证实情。随后,孙某被公安以伪证罪拘留逮捕,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安方面认为,孙某在案件中故意作虚假证明,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他们强调孙某的伪证行为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被害人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

王佳豪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人。王佳豪律师分点论证:其一,孙某在接受公安询问时,其身份是被害人,并不属于伪证罪的特殊主体。其二,公安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这使得孙某作出伪证的背景存在瑕疵。其三,孙某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基于以上论证,王佳豪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虑了王佳豪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驳回了公安关于孙某构成伪证罪的指控。这一结果为孙某洗清了罪名,让他重获自由。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刑事司法领域,企业和司法机关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过于注重表面的证据和行为,而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的合法性。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伪证罪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要件,不符合该要件的不能认定为伪证罪。这对司法机关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对劳动者和普通公民来说,当面临不公正的指控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王佳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他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把握法律定性,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成功为孙某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王佳豪律师始终秉持“明德慎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为整个刑事司法领域树立了榜样,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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