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2007年1月23日,融安县某大塘屯与刘某、罗某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将3850亩集体林地发包给二人,约定了承包期和承包金支付方式,且允许独立经营包括转租等。合同签订后,刘某、罗某依约支付了第一期租金。2012年12月3日,二人将林地及林木转让给广西国有某林场,某林场承接权利义务并支付第二期租金。2019年11月12日,某林场又转包给伍某某、韦某某。2021年,大塘屯以“刘某、罗某未支付第三期租金(2017-2022年)”“转包未备案”为由,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1.23合同》,并要求刘某、罗某支付拖欠租金200960元及利息50240元。刘某、罗某及第三人伍某某、韦某某委托蒋雯吉律师应诉。
蒋雯吉律师从“合同履行正当性”和“合同稳定性”两方面构建防御体系。在合同效力方面,提交相关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证明承包及转包行为均符合约定,且指出“转包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合同未约定、现行法律也未规定备案是生效要件。对于未付租金问题,提供大塘屯林地租金协商纪要、现场图片、证人证言,证明第三期租金到期时,大塘屯未选举屯长、屯委员,无指定代收人,维都林场多次尝试支付租金均被拒收,不构成违约。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指出大塘屯在明知无法接收租金的情况下以“未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合理。另外,提交伍某某、韦某某对林地的实际经营证据,证明合同一直在正常履行,无解除必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仅支持租金支付。蒋雯吉律师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自2018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包括合同纠纷等多领域业务,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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