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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是一笔被拖欠的款项。但当被告以该款项系隐名股东利润分红、车辆使用费为由拒绝支付时,这笔钱能否顺利回到当事人手中,取决于律师从证据材料中发现的合同生效条件及款项支付关联性等关键线索。
这起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企业与被告口头磋商运输合作,预先转账35万元,转账备注“车费用”,然而后续双方未达成正式运输合同,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运输服务,原告遂起诉要求返还款项。
被告全程进行了抗辩,称该款项系原告支付的隐名股东利润分红、车辆使用费,还举出《股权转让合同》,主张自身享有公司分红权,且已通过第三方代付股权转让款,有权占有案涉款项。王宣方律师代理了一审、二审全流程。在一审阶段,律师核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发现合同明确约定需股东会书面决议方可生效,但被告从未召开股东会,合同未生效;被告提交的第三方转账凭证付款方、备注均与股权转让无关,无法证明履行出资义务,举证不能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同时,无任何车辆使用、结算凭证佐证车辆使用费主张。在二审阶段,被告不服上诉,重复提交一审全部证据,新增多项主观推断式上诉理由。律师针对性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指出第三方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直接推翻被告“第三方代付股权转让款”说法;强调股权分红、车辆使用费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主张款项合法占有的被告承担。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35万元,驳回原告利息主张,诉讼费由被告主要承担;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原告企业成功全额追回预付合作款项,两级法院均完整采纳律师全部代理观点。
王宣方律师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本科,2022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同时在经济金融、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辩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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