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B长期从事XX经销业务,与主营瓷砖生产销售的甲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起初,双方合作顺畅,遵循先付款、后发货的规则。但随着合作时间的推移,基于信任,原告B开始提前向甲公司预付大额货款,可甲公司却频繁出现预收货款却拖延发货的情况。
合作终止后,双方进行了集中对账核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与原告B共同出具了书面欠条,明确甲公司尚结余原告B预付货款上百万,且这两名自然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还有一名甲公司财务人员,原告B此前的货款按指示转入其个人账户,原告主张该人员因出借账户、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然而,欠条出具后,甲公司及两名签字自然人却迟迟不退还结余预付款。在诉讼阶段,他们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如欠条金额包含第三方供应商货款、合作返点费用,对账金额虚高;欠条出具后双方有新的购销往来,新产生的供货货款应在百万欠款中直接抵扣;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无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财务人员辩称收款系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些抗辩让案件变得复杂,一审庭审对抗十分激烈。原告B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怎么办才能拿回自己的钱。
就在原告B焦急万分的时候,经朋友推荐,他找到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主任,同时还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震律师初次分析案件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和争议焦点。他向原告B详细解释了案件的情况和可能的诉讼策略,让原告B对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也建立了对吴震律师的信任。
在一审阶段,吴震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办案步骤。他逐项针对被告的抗辩搜集反驳证据。首先,他调取了原告配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转账款项全部归属原告本人,不存在账目混同、第三方债权计入欠条的情形。立案后第5天,吴震律师就完成了这一关键证据的收集。接着,他仔细梳理欠条出具前后的购销单据,明确欠条对账范围为出具日期之前的全部账目,之后的新交易属于独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如有货款争议需另行起诉,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在开庭前10天,吴震律师完成了对这些单据的梳理和分析。同时,他结合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法条,论证被告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拒不退还,原告起诉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即便无书面利息约定,也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定LPR主张逾期损失。此外,他结合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查实财务人员收款属于商家指令职务代收,依法主动撤回对该人员的连带追责诉求,规避无证据支撑的败诉风险。
一审法院全盘采信了吴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甲公司及两名签字自然人共同返还上百万预付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财务人员连带担责的诉请。然而,甲公司及两名自然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延续一审抗辩观点。
二审阶段,吴震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他围绕一审举证内容补充法理论述,再次阐明新交易独立于欠条结算范畴、应当另案处理,逾期利息属于法定违约损失,无需双方提前书面约定。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终审维持原判。
吴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的判断力和高效的行动力,成功为原告B夺回了百万预付款及利息。吴震律师执业至今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0余件,他始终秉持“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可靠的法律保障。在这个案件中,他不仅帮助原告B解决了当下的纠纷,还在案件结束后,针对预付货款模式向当事人出具了合作风控方案,优化后续预付款对账、欠条签署条款,从合作源头防范预付货款被无故占用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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