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违约,普通人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是常见的事情。当遇到承租人擅自转租并造成出租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普通人应如何应对呢?首先,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租赁合同、报警记录、房屋交易合同以及调解协议等,这些证据能证明违约行为和实际损失。其次,要明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定对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最后,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转租违约致房屋贬值,律师助力委托人获赔
在沈阳,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X与被告B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沈阳市某区的住宅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金每月1600元,合同明确规定“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收回房屋并继续对外出租。
到了2020年6月,原告与买受人C、D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以57.5万元出售,买受人支付定金2万元。然而,买受人以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为由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屋成交价格调整为57.43万元,买受人不再支付尾款20万元,原告另行补偿1万元。
经查,2014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内发生人员跳楼自杀事件,报警人E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主张,该事件系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给案外人使用所致,且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导致其在出售房屋时因“非正常死亡事件”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1万元。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抗辩称其非合同实际相对方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损失与转租行为无关;二是原告主张的21万元贬值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
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杨威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发挥了关键作用。凭借在辽宁大学深造时打下的扎实法学理论功底,他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紧扣“承租人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明确被告未及时告知房屋重大事件的违约属性。
作为年均承办数百起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杨威全面收集了《房屋租赁合同》、报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的转租行为、事件发生事实及原告的实际损失。在法律论证与策略制定方面,他结合房屋交易中的实际损失(降价、补偿),主张合理赔偿金额。
庭审中,面对被告“非实际使用人”“损失无依据”等抗辩,杨威律师利用自己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的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通过合同相对性、转租事实及因果关系论证,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尽合理使用及保管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使用并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且未及时告知原告,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结合原告与买受人的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杨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复合型专业资质,包括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演出经纪人资格,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为原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他以务实高效的办案思路定制专属法律解决方案,成功助力原告获赔5万元经济损失,有效弥补了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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