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茗飞律师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在实际办案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A于20XX年X月入职某教育集团,20XX年X月因该教育集团并购大连某学校,A转入该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A在关联学校的工龄由该校承认和延续,A从事企划部新媒体编辑岗位,月实发工资5000余元。然而,20XX年初起,学校开始拖欠A工资,20XX年X月X日,A以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五险一金”为由书写辞职报告,并于20XX年X月X日正式提交,所在部门总监签字确认。辞职后,A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拖欠的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四个月工资合计18267.0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30.98元。
面对A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大连某学校辩称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可拖欠部分工资但主张20XX年X月社保、公积金扣缴计算有误,差额80.16元,实际欠薪金额为18186.92元;还称学校系因经营条件恶化而拖欠工资,并非“恶意拖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此情况,钟茗飞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专业做法。在工龄连续计算方面,A在原教育集团工作10个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3个月,合并后恰好满2年,多出1个月即可增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律师抓住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中“该员工20XX年X月X日入职某教育专修学校……被申请人予以承认和延续”的明确约定,结合《辞职报告》中“20XX年X月入职某教育集团,20XX年X月转入集团并购的被申请人”的自述,成功论证了工龄连续计算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额外争取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被迫解除证据链构建上,律师指导A在辞职报告中准确载明解除事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五险一金”,并确保部门总监签字确认,形成了有效的被迫解除证据,该证据在仲裁中被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直接促成了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的成立。对于“经营困难”抗辩,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困难状况,律师主张拖欠工资的事实一旦成立,即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条件,“非恶意”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仲裁委完全采纳该观点。在工资数额核算方面,被申请人主张20XX年X月工资存在80.16元扣缴差额,律师在庭审中对A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明细、纳税记录进行逐项核对,确认被申请人的计算主张与客观账目相符,遂主动将该差额予以认可,避免了就该80.16元进行不必要的争议对抗,使仲裁庭对律师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产生信任,推动其余争议项顺利裁决。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拖欠工资18186.92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30.98元,且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这一结果高效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体现了钟茗飞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专业价值。
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本科学历的钟茗飞律师,凭借十年企业法务经历和七年律师执业实战,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劳动争议双方的核心诉求与法律边界,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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