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行政管理与合同纠纷案件在实务中存在一些常见的争议焦点与难点。在规划行政管理方面,规划调整的合法性认定是一大难点。实践中,规划部门作出的规划调整决定可能与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存在冲突,当事人往往对规划调整的程序合法性、依据充分性提出质疑。而规划部门需证明其规划调整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划要求,但在证据收集和证明上存在一定难度。在合同纠纷中,中介合同的“跳单”行为判定是常见争议点。通说认为,判断“跳单”需考量委托人是否接受中介服务、是否利用中介信息机会以及是否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但在实际案件中,各方对这些构成要件的理解和举证存在分歧。
在某规划行政管理案中,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申请报建却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某认为市资源局依据的规划违法,遂提起诉讼。广东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委托。
梁国权律师在规划行政管理案中,围绕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展开工作。一方面,收集规划调整的相关文件,包括申请、审查意见等,以证明规划调整程序存在瑕疵。另一方面,对涉案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进行调查,结合郭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论证规划调整对郭某权益的影响。在合同纠纷案中,面对公司主张黄某某、郭某某“跳单”的情况,梁国权律师就“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论证。他指出,公司未能证明房源为独家信息,且黄某某、郭某某已举证证明系在其他中介服务下完成交易,不构成“跳单”。
最终,在规划行政管理案中,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规划行为违法,判令市资源局对郭某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黄某某、郭某某不构成“跳单”,无需支付中介费。这两起案件表明,在规划行政管理案件中,律师通过对规划文件和土地权益的深入分析,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中,准确把握“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进行充分论证,对案件结果起到关键作用。梁国权律师在合同纠纷和规划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处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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