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2022年6月1日,原告在被告的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导致左侧股骨颈骨折,最后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类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王策律师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案件时遇到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灯光明亮、设有防滑垫、灯带及“小心阶梯”提示,是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才摔倒,所以自己无过错,不同意赔偿。而原告则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王策律师所在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策律师凭借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及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的专业背景,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如果因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洗浴场所的管理者,没有提供符合规范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同时,原告自身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具体判决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合计39283.6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赔偿司法鉴定费41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来说,王策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同样注重规范经营。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供安全的环境,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消费者受伤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明确的,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