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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执行不能”,律师助力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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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7 · 13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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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常见,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困难。陕西王彦栋律师(2017年执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在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时,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股东虚假出资情况,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采取以诉促执策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执行阶段“执行不能”,律师助力全额回款

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并让其承担责任。实践中,对于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认定存在难点。因为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等证据的调取存在一定难度,且要证明股东虚假出资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非易事。此外,不同法院对于追加股东及相关主体责任的裁判尺度也存在分歧。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王彦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与案件。

王彦栋律师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该案表明,在执行阶段通过穿透调查,挖掘股东虚假出资等情况,进而追加相关主体责任,能够有效地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为解决类似执行难题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方面的经验,对于同行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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