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股东称已出资,原告却主张未足额实缴。”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不禁让人疑惑: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矛盾?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
原来,原告与被告宁夏xx公司签订了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原告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了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7305440.72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同时,原告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原告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未能充分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这也导致了庭审中出现上述反常笔录。
接受委托后,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出资凭证等书证,以确定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另一方面,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证人沟通,获取相关证人证言。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通过研究类似案例,律师发现法院在判断股东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出资情况等因素。于是,律师调整策略,更加注重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和分析。最后,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律师指出,虽然被告股东声称已出资,但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股东未足额实缴,且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已被终结本次执行,具备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形,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股东出资信息、公司执行案件情况等,作出裁判。宁夏xx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7305430.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38元,原告承担6095元,宁夏xx公司承担56843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宁夏xx公司承担。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涉及公司债务纠纷时,债权人若要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注意收集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证据。对于律师而言,以后在阅卷和庭审准备时,要更加敏锐地捕捉笔录中的反常细节,以此为突破口,深入调查取证,完善代理思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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