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清单上的一个签字,引发了一场合同纠纷。2021年2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以位于喀喇沁旗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原审被告李X作为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拨款清单载明,李X可自由买卖该房屋,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李X也签字确认。2024年7月17日,上诉人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用该房屋抵顶欠付陈X的借款本息,同时将其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过户请求权转移给陈X。协议签订后,陈X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却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曲珊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她明确债权转让性质,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案涉房屋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陈X受让该债权后即取代李X在拨款清单中的债权人地位,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其次,她援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再者,她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抵债协议订立后,陈X和李X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要求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X。此外,她还反驳了“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主张。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并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需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相关诉讼费用也由其负担。
曲珊律师是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以民商事案件为业务方向,承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她现任赤峰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还持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的税务师资格证书。在这个案件中,曲珊律师凭借对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突破一审合同相对性裁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操作逻辑,值得在类似案件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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