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用位于喀喇沁旗的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原审被告李X作为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拨款清单表明案涉房屋抵工程款,李X可自由买卖,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李X也签字确认。
2024年7月17日,上诉人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李X欠陈X借款本息1510082.22元,李X同意用案涉房屋抵顶,还把拨款清单交给陈X,将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户请求权转给陈X,陈X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陈X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过户,却遭拒绝。于是,陈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协助过户。一审法院认为陈X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公司主张过户,直接过户会规避税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涉房屋应先过户给李X,供其他债权人执行,便驳回了陈X的诉讼请求。
陈X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曲珊律师代理此案。曲珊律师自2016年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是赤峰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还持有税务师资格证书,2022年创办“执行实务分享与交流”订阅号,发表400余篇民事执行500问系列文章。
面对一审不利局面,曲珊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诉讼方案。首先,明确债权转让性质,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过户请求权,不是房屋所有权,陈X受让后取代李X成为债权人,要求公司过户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其次,援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再者,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陈X和李X分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了通知,要求直接将房屋过户给陈X。另外,反驳“规避税收”主张,指出债权转让是债权转移,不是房屋连环交易,房屋只需过户一次,不应缴两次税,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最后,反驳“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强调李X在抵债协议订立前,其他债权人未对该债权保全或执行,李X有权处分,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应优先受保护。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最终,2025年,二审法院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X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一审案件受理费9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0.74元,均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陈X顺利取得房屋过户权利,彻底解决了连环抵债过户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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