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陈X拿着一审败诉的判决书,满心焦虑地找到曲珊律师。陈X与原审被告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用案涉房屋抵顶借款本息,并将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户请求权转移给陈X。然而,某房地产公司拒绝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一审法院也以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驳回了陈X的诉讼请求。
曲珊律师自2016年起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案件,承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尤其在执行、建工、公司三类案件方面经验丰富。面对陈X的困境,曲珊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明确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案涉房屋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陈X受让该债权后即取代李X成为债权人,要求过户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接着,曲珊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她收集证据证明陈X和李X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对于一审法院提出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曲珊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债权转让不涉及连环交易,房屋只应过户一次,不应缴纳两次税费;且李X在抵债协议订立前,其他债权人未对该债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李X有权自由处分。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并非曲珊律师处理的唯一典型案例。在牛X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中,申请执行人宫X与被执行人牛X财、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案外人牛X军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以房抵债。曲珊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宫X的委托,查实房屋实际由牛X财一家居住,结合房屋价值论证抵债行为不合常理,梳理案外人证据瑕疵,并对照司法解释,认定其不具备排除执行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牛X军的异议请求。
在某建设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建设公司完成施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及保证金。被告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曲珊律师固定最终结算证据,主张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区分职务行为划定责任主体,驳斥质量异议抗辩。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及保证金。
在马X诉某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某银行对案涉商厅享有抵押权,马X签订购房协议但未过户,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曲珊律师确立抵押权优先地位,适用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援引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法院驳回了马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韩XX与某房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程序终结多年后,曲珊律师以历史财产线索推动恢复执行程序,调整执行路径锁定实际控制人责任,围绕验资报告深挖关键证据,以追加诉讼强化责任追究路径,通过诉讼压力与庭外谈判实现执行回款。某房产公司最终用房屋抵偿了债务。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执行异议等问题,法院的裁判标准逐渐明确。在涉及债权转让的案件中,法院更注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通知义务的履行;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会严格审查案外人的权利基础和排除执行的条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结算证据和质量问题的认定至关重要。曲珊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准确把握这些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她的办案思路也为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推动了相关领域法律实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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