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成为争议焦点。在这类案件里,一些保证人会以未阅读合同内容、签字系受胁迫等理由试图逃避担保责任。刘苗律师在处理一起典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2018年,借款人童X向天X农商行借款495万元,邓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未还,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上诉,提出《保证合同》签字有问题、《个人担保承诺书》系伪造且受胁迫签订等理由。
刘苗律师作为天X农商行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有力答辩。他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为本人亲笔,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签字的法律后果。对于邓某的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邓某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刘苗律师指出邓某此前多次为童X担保,对担保的法律后果完全了解,本次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形式上的微小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不仅保障了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也让邓某依法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刘苗律师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有着独特的方法论。他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强调合同形式瑕疵不否定实质效力,结合交易习惯与历史行为佐证当事人真实意思。这些策略使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抓住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结果。
刘苗律师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历,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不仅是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还担任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等职务。他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及房产纠纷等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
刘苗律师秉持“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尽责的执业态度,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未来,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更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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