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胜诉,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有了保障。这背后,是刘苗律师的专业辩护。
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495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邓某与天X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此前还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童X未按约还本付息,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童X夫妇还款,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邓某不服上诉,提出《保证合同》是在空白纸张签字、《个人担保承诺书》伪造且受胁迫签订、合同形式有瑕疵等理由。这一系列抗辩看似有理,实则是邓某妄图逃避责任。
刘苗律师接受天X农商行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是固定签字证据,《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为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未否认。签字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邓某作为多次参与商业担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这里体现出刘苗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敏锐抓住关键证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刘苗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邓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做法精准运用了法律规则。
运用交易习惯与当事人认知方面,邓某此前已为童X担保500万,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刘苗律师以此证明邓某再次为同一借款人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知情”。这需要律师对案件背景有深入了解,而刘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做到了。
对于邓某提出的合同形式瑕疵,刘苗律师指出这些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签字确认即表示对内容的认可。这有效化解了对方利用形式瑕疵逃避担保责任的企图。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苗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是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在本案中,他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避免了因无据抗辩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强调合同形式瑕疵不否定实质效力,化解对方企图;结合交易习惯与历史行为佐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维护了金融机构债权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或机构资金的流失;高效应对二审程序,避免诉讼拖延。他以专业和尽责,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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