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XXX元,还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合计XXX元。被告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原告能否获得支持。
刘书涛律师所在的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便开始了专业的代理工作。刘书涛律师本科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他全面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他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且其用药合理,伤残鉴定合法有效,所以保险公司应依法进行赔偿。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也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起案件给类似处境的人带来启示,在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自己的合理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即使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依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可见,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责任划分并不影响合理合法的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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