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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是否需支付中介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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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2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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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产交易中,“跳单”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涉及到中介的利益,也关乎交易的公平性。梁国权律师(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XX市经纪有限公司称黄XX、郭XX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诉求。本文对类似房产交易中的中介与客户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跳单”行为是否需支付中介费?法院这样判

在房产买卖中,很多人会通过中介来寻找合适的房源。XX市经纪有限公司就为黄XX、郭XX介绍了XX市的一处房地产,并带他们看了房,还就价格进行了沟通。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买方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了部分居间服务费,该房地产也登记在了黄XX、郭XX名下。后来,公司认为黄XX、郭XX“跳单”,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但黄XX、郭XX则称公司服务不尽责,交易并非其促成。这类中介合同纠纷,梁国权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黄XX、郭XX是否利用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而实施“跳单”行为。这决定了他们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中介费。

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梁国权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专业的法学背景让他对合同纠纷有更精准的判断。他仔细梳理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包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以及各方的沟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适用此规定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跳单”。同时,黄XX、郭XX举证证实是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并支付了相应对价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也注重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对于房产交易中的客户来说,在选择中介服务时,应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而中介机构则要注意保留好提供服务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房产交易中,“跳单”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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