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下旬至X月X日,A某在日照市岚山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20余场次,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合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47万余元。LX作为核心人员参与其中,累计分得抽头5万余元,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LX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依法从严惩处。
这类刑事辩护案件,厉春艳律师处理过不少。她所在的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厉春艳全程介入,深入梳理案卷证据、会见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
庭审中,厉春艳紧扣罪名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三大核心焦点,精准开展罪轻辩护。在罪名定性上,主张LX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其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核心组织行为;从犯地位认定方面,明确LX系A某纠集参与,无赌场决策权、管理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量刑情节辩护时,提出LX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还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对于前科影响,指出LX前科为抢劫罪,与本案赌博类犯罪无关联,不应过度加重本案量刑。
从法律上来说,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从犯在量刑上会相对主犯减轻处罚,而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
20XX年,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厉春艳的核心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告人L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相较于同案主犯,量刑显著从轻;相较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成功降档处罚,远低于同案其他核心人员刑期。
厉春艳在刑事辩护中,善于从案件细节入手,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合同纠纷领域,她同样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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