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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续保附加险有无等待期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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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5 · 15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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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保险后按时续保,因肺腺癌住院理赔时,主险获赔但附加险遭拒,理由是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杨某某认为购买时被告表示按时续保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结果如何,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续保附加险有无等待期引争议

保险理赔起纷争

原告杨某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处多次续保某健康医疗险。某年某月,杨某某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被告对主险进行了赔付,但对附加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拒绝赔付,称该附加条款有30天观察期,而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杨某某不服,认为购买时公司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次年不再有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不合理,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田洁律师作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研究保险合同条款,收集相关证据。她调查了保险销售时的情况,申请证人闫某出庭作证,证明公司曾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法院判决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涉保险合同中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30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被告销售人员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

田洁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在处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她能够敏锐地发现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问题,并通过合理的举证和辩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普通人应对建议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田洁律师建议,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等待期、理赔范围等重要内容。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缴费凭证、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田洁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凭借其长期处理各类合同争议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分析合同条款,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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