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听取双方庭审意见后,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资金为工程项目代垫款与内部走账资金,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意,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付息义务。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杨岁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全力维权的艰辛过程。
杨岁娟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有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到此案后,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民间借贷纠纷,关键在于证明款项的真实用途和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为了还原资金真实用途,杨律师第一时间调取案涉项目全套资料,包括原告与各家分包单位签订的多份分包合同,以及项目部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同时收集被告本人及亲属的银行流水、各家分包商出具的收款收据、生效关联裁判文书,搭建起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证实款项为工程垫付款,而非个人借款。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获取能够直接否定借贷合意的证据。杨律师收集原告公司持股股东与被告的通话录音、项目内部沟通记录,录音中相关人员明确提及“走账”“代付工程款”“甲方回款后再结算”等内容,直接印证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借款沟通、借款约定。
庭审中,争议焦点众多。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的《借款单》、对账函等证据,试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杨律师针对性反驳,说明《借款单》是基于工程项目内部财务流程签署,仅为企业内部走账凭证,并非真实借款凭证,结合被告岗位属性和行业惯例,指出单独的借款单据无法孤立认定借贷关系。同时,她还从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答辩,指出部分款项流转距今已久,原告主张权利存在时效瑕疵。
在整个案件中,杨律师紧扣民间借贷法定构成要件,在庭审辩论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能仅依据转账凭证、形式借条定案,必须综合审查借贷合意、款项用途、交易习惯等要素。本案仅有款项交付行为,缺失核心借贷合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成立。最终,杨律师成功扭转局面,为被告免除了610万元的巨额债务,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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