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途处理在法律案件中并不少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处理方式的不同往往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当原告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时,被告可能会围绕部分证据进行简单抗辩,承认一些小的施工问题,但对于赔偿金额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在证据运用上,可能不会深入挖掘关联案件的关键信息,对于法律规定的运用也较为局限,多是就事论事地应对原告的诉求。
在这起案件中,这位张景文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张景文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有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超50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他全面梳理案件脉络,调取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合同、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庭审中,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展开抗辩:一是举证证明施工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规;二是援引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未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房屋,依法丧失针对非地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抗辩权;三是论证原告诉求的修复费、租金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单方鉴定报告亦不具备合法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被告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虽然会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但难以完全免除赔偿义务。而且由于证据运用不够全面和深入,可能无法有力地反驳原告的主张,导致在法庭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然而,张景文律师的实际做法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另行找人完工并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视为其认可现有工程状态。原告再以施工与图纸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有效证明力,各项损失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这种结果与常规处理方式下可能出现的结果差异明显,充分体现了不同处理路径在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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