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案件的处理中,通常情况下,离婚纠纷这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意愿等因素,较为常规地进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对于涉及第三人的债务问题,也多是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来处理。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董江山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原告曾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结合孩子意愿确定抚养权,并提出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同时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董江山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在庭审中,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结合两名子女均已满八周岁的情况,主张充分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围绕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总价、剩余贷款、车辆现值等数据,提出合理分割与补偿方案;对于被告主张的相关款项,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律师提出该债务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建议另行解决。
董江山律师自2020年执业起至今已有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案件120余件。他不仅专注于法律技术的精进,还积极参与司法局、律协、社区组织的公益法律咨询与党员普法活动,并担任区检察院值班律师,担任区检察院、区法院听证员,担任五个村的法律顾问。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在财产分割上较为平均,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可能不会充分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对于涉及第三人的债务问题可能会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导致当事人陷入额外的纠纷。
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依法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子女个人意愿划分抚养权,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保障彼此的探望权;车辆归原告所有,房产归被告所有,结合财产价值、剩余贷款核算补偿款项,两相折抵后,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差价93668.60元,后续房屋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涉案债务因涉及第三人,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整体裁判结果完全契合被告方诉求,与常规结果有明显差异,体现了不同法律处理路径带来的不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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