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烟台,张XX购买了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的山水龙城C区C-4商住楼第24层2401号房屋。2013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99.83平方米,总价款647138元,首付款197138元,剩余45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前几年,一切按部就班,张XX按约定支付款项,憧憬着未来美好的生活。
但自2018年5月起,变故突生。张XX开始欠付建行烟台分行贷款本息,银行从XX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款项。2019年9月20日,XX公司一次性偿还建行烟台分行贷款409106.01元,共计替张XX还款437111.94元。XX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虽支持了解除合同等部分请求,但在款项返还等方面的判决对张XX不利。张XX不仅面临房屋被收回,还可能承担不小的经济损失,他感到十分无助和迷茫。
在四处寻求帮助时,张XX了解到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尤其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张XX得知宋律师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处理过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数十起诉讼案件前期调解,对他的专业能力充满信心,于是决定委托宋律师代理上诉。
宋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在二审中,他为张XX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宋律师指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经法院释明,双方对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的数额以及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给张XX均无异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宋律师主张XX公司应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197138元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返还给张XX。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张XX的部分上诉请求。法院判决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应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张XX在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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