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日喀则,有一家颇具规模的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此前,某建设公司(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以及这家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一同诉至法院。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还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在此之前,园林绿化公司一直专注于自身业务,与其他被告也有一定的合作往来,但没想到会陷入这样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中。
案件矛盾爆发后,园林绿化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多个方面: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这一系列问题让园林绿化公司的负责人感到困惑和无助,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一旦败诉,可能会遭受千万级的经济损失。
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园林绿化公司四处寻找专业律师。经多方打听,他们了解到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近500起,尤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而且,卓玛律师能够熟练运用藏汉双语与当事人沟通,深刻理解当地的文化背景与群众实际法律需求。这让园林绿化公司看到了希望,决定委托卓玛律师代理此案。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全面阅卷并进行法律分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卓玛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针对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指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卓玛律师作为日喀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严谨细致地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在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园林绿化公司成功免除了千万级的付款责任,这场危机得以化解,卓玛律师也凭借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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