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原审被告李X作为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拨款清单,李X签字确认可自由买卖并由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2024年7月17日,上诉人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以房抵借款本息,将过户请求权转移给陈X。协议签订后,陈X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过户遭拒,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驳回陈X诉讼请求。陈X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的曲珊律师代理本案。曲珊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陈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相关合同、协议等初步证据。
曲珊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明确了代理策略。首先,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陈X受让后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再者,证明陈X和李X已向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最后,反驳“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主张。曲珊律师通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从法律层面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在二审关键节点,曲珊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阐述了上述代理观点。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中,曲珊律师强调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并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X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债权转让在合同纠纷中的合法地位和适用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其次,突破了一审合同相对性的裁判思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者,强调了债权转让通知的重要性,规范了债权转让的程序;最后,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和稳定,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的问题日益复杂。法院对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通知程序以及合同相对性的审查愈发严格。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突破传统裁判思路,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曲珊律师自2016年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在执行案件、建设工程纠纷、商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她的成功案例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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