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争议的上诉状摆在面前,保险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大幅核减理赔款。这起驾乘意外险纠纷中,委托人一家四口驾车出事故,一名婴幼儿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提出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按河南标准算残疾赔偿金、不承担鉴定费等要求。
打破免责逻辑
胡增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聚焦“比例赔付”条款。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指出“比例赔付”属于典型的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即便写在“保险责任”章节,也不改变其免责性质。为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胡增亮律师多方调查。发现案涉保险为网络投保,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可回溯的投保视频,投保单无具体条款链接,“投保人签字”系格式文本预先印制,且未就比例赔付的具体规则进行实质说明,甚至合同中都未附“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其主张的赔付方式缺乏合同依据。
锁定关键证据
对于保险公司要求按河南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胡增亮律师系统整理证据链。他收集委托人在江苏省苏州市的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社区及村委会证明,证实其长期在苏州工作生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消费地随监护人确定,该婴幼儿经常居住地应为苏州,依法有权适用更高的江苏省赔偿标准。
厘清费用性质
针对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胡增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阐明鉴定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在庭审中,胡增亮律师围绕这三大核心争议展开充分论述,有效回应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抗辩。
二审胜诉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胡增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被上诉人四人全额支付保险理赔款,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这一判决认定“比例赔付”条款属免责条款且未生效,支持按江苏省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大幅提升获赔金额,鉴定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次经历让胡增亮律师在后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更加注重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和对关键证据的收集。他会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确保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也会积极收集能够支持委托人主张的证据,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自2018年执业以来,胡增亮律师凭借专业和严谨,在保险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成为河南颍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还担任沈丘县检察院听证员,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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