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证据细节,往往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在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某公司、X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上演了这样一场因证据细节而逆转的精彩诉讼。
XX管业有限公司向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其一,一审认定管业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明知XX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有误。管业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时,XXX未表明身份,且合同履行及结算都与XXX对接,管业公司有理由认为XXX代表某公司,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二,一审认定某公司对相关建设项目不享有期待利益错误。某公司将资质借用给他人,且为满足财务凭证“四流合一”与管业公司签订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是为满足财务要求。XXX接收管材、支付货款并与管业公司结算,认定管业公司与XXX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某公司不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的王丽霞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2311645973)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合同。发现案涉《购销合同》上有某公司工作人员“CWS”的签名,且该公司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王律师认为,这一签字足以证明某公司是合同主体,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管业公司按约交付管材,某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二审中,王律师依据这一关键证据,向法庭阐述观点。强调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表明某公司认可合同内容,应承担相应义务。同时,XXX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支付部分货款并明确表示负责结算,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支付管业公司货款232,11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850元,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丽霞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超400件案件(含在办50余件)。在合同纠纷领域,她总能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抓住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她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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