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看似尘埃落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却在二审中出现了惊人的反转。XX管业有限公司本以为在一审败诉后,追回货款无望,然而二审的结果却让他们喜出望外。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XX公司将“第三师51团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二标段)”交由被告XXX实际施工。XX管业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XX管业公司向XX公司供应管材。合同签订后,XX管业公司依约将管材及配件交付到XXX施工工地。之后,XXX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却迟迟未付。
XX管业公司多次向XXX催要货款无果后,将XX公司和XXX一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购销合同》并非XX管业公司与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XXX才是实际的合同主体,因此判决XXX承担支付责任,XX公司不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这个结果让XX管业公司难以接受,他们决定上诉,并找到了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的王丽霞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2311645973)。王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发现了其中的关键问题。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XX管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XXX的身份为实际施工人,且XX公司对项目不享有期待利益,所以不承担责任。但王律师认为,这种认定存在错误。首先,X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购销合同》的磋商和签订均是由XXX与XX管业公司对接,XXX提供了加盖XX公司印章的合同,这让XX管业公司有理由相信XXX的行为代表XX公司。其次,XX公司作为已经成立了十年的国有企业,随意将资质借用给他人签订合同,却未对借用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应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了固定证据,王律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XX管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XXX的实际身份,以及XX公司在项目中确实享有期待利益。在二审庭审中,王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她指出,虽然与XX管业公司协商管材及配件购销业务的相对方是XXX,但签订《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为XX公司,合同上加盖了XX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有XX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认定XX公司应与XXX对涉案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XX公司支付XX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3211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850元,XXX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丽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400件。在这个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成功为XX管业公司扭转了局面。她不拖延、不敷衍、不隐瞒的执业理念,以及对案件的精心处理,让当事人感受到了专业法律服务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王律师会继续以专业、高效的服务,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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