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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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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9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9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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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以员工简历造假、不打卡、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合法吗?法院只认一个道理。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了!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公司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然而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并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定,公司此项解除事由不成立。

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理由

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所以,法院认为公司以此解除合同不合理。

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此项解除理由也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都需要重视证据。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劳动者维权。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这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在办案过程中,她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在庭审中精准反驳公司的诉讼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朱秀芳律师的观点,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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