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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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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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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东莞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杨静律师作为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深耕东莞本地法律服务,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经验丰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宗。她在案件中围绕公司正常经营等方面进行答辩,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东莞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法律剖析

在东莞的商业环境中,公司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本案中,原告以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股东人合性丧失等理由起诉要求解散被告公司,而被告和第三人则坚称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在这场公司解散纠纷中,律师的专业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作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东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东莞各法院司法裁判尺度及办案流程。她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其中成功办理公司法律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案件。在这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杨静作为被告东莞市XX公司及第三人林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

杨静在案件中围绕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答辩。她指出,根据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并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同时,她强调股东之间虽存在意见分歧,但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对于公司能否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不能仅基于既往事实的情况,而否定未来的可能性。

此外,杨静还针对原告提出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主张进行了反驳。她指出,未有证据显示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未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希望并愿意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问题,包括内部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也不必然导致原告作为股东利益受损。

杨静秉持着“深耕东莞本地法律服务,以经济法专业为根基,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聚焦企业与个人核心法律需求,凭借法院工作积淀与实战经验,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强化风险防控,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规范治理、稳健发展”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为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为某公司目前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矛盾,对于原告解散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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