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就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确定的林业局欠付工程款数额是否应扣除“死树XXX元”造价,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应支持。林业局以鉴定报告中死树造价为由上诉,XX公司面临被扣除死树造价及不支付利息的困境。
执业7年的刘昊东,在翻阅大量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后警觉到,此类案件中不同鉴定报告的适用是关键。他迅速启动“双报告对比法”,将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002号鉴定意见书进行细致对比。
刘昊东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300+份相关文书,总结出15个常见裁判分歧点。在本案中,他依据数据库中的案例经验,指出林业局用不同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结果的不合理性。同时,考虑到案涉工程养护期在2014-2016年秋季,2020年现场勘查时养护期已过,苗木成活率不应由XX公司负责,有力反驳了林业局扣除死树造价的主张。
最终,法院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刘昊东的“双报告对比法”累计应用于10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工程款及利息,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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