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公司和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签订了《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公司要给幼儿园提供教学设备和配套课程,幼儿园得按约定支付课程款。要是没达到约定的课程款,还得全额支付258212元的设备款,违约方还得承担律师费这些费用。
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可幼儿园却欠着2024年秋季学期的课程款13895.80元不给。到了2025年2月,幼儿园还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课程了。这下公司没办法,只能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让幼儿园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还有律师费。而幼儿园这边呢,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却狡辩说没收到设备,也不想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公司这边的处境其实挺难的。因为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幼儿园一口咬定没收到设备,这就给公司追款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要是追不回这笔钱,公司的损失可不小,不仅设备款收不回来,前期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打了水漂。
云南XX公司委托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汤律师接手后,做了不少工作。从立案开始,2025年6月9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汤律师和公司的另一位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证据质证阶段,汤律师和对方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了确认并记录在案。汤律师仔细审查了各种证据,包括协议约定内容、幼儿园欠付课程款的记录、幼儿园明确不再使用课程的相关证据,还有公司支出律师费8000元的凭证等等。
汤律师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虽然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但从幼儿园长期使用课程这一履行事实可以推断出,设备已经实际交付。因为幼儿园不可能在没有设备的情况下使用课程,这是一个很关键的点。而且协议约定得很清楚,幼儿园没达到约定课程款就得全额支付设备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律师的意见。法院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XX开XX锦XX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要是被告没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还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比公司最初的处境,本来担心因为没有直接收货凭证而追不回款项,现在成功追回了约27.2万的设备课程款。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抓住了幼儿园长期使用课程这一履行事实,以此来证明设备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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