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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工程款纠纷全额拿回本金,民间借贷案本息与维权费全获支持,咋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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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2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231061423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738365170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央企、上市公司前后十年从事财务工作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除律师资格外,还拥有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财税及法律复合型知识结构。同时熟悉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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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难点在于债权金额确认难、违约金或利息标准争议大,证据缺失时维权困难。如天然气工程款案涉110万余元本金及18万余元违约金,民间借贷案涉8.4万元本金及利息、3000元律师费。黄明律师梳理证据精准锁定债权,辨析条款主张违约金,精确计算诉请并灵活调整。最终,工程款案全额追回1019541元本金并获部分违约金,民间借贷案追回本息及律师费,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有效路径。
天然气工程款纠纷全额拿回本金,民间借贷案本息与维权费全获支持,咋做到的?

在商业活动中,建设工程合同和民间借贷是常见的交易模式。建设工程合同中,因资金周转、协议变更等问题,常引发工程款支付及违约金计算的争议;民间借贷则因证据不规范、约定不明等,导致债权债务难以厘清。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成果显著。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一审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全额追回1019541元工程款本金。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深入了解黄明律师的办案策略。

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约定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案件难点在于: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需要精确确定;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和期限,对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修改后,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是否适用原合同约定存在分歧。

黄明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本案中,他采取了以下策略亮点:首先,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其次,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主张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充分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最后,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因此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上,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民间借贷纠纷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属不同领域,但黄明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2025年2月,原告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后,瞿X先后出具了《借条》和《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若逾期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瞿X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8.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支付。张X委托黄明律师代理诉讼,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按约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二是《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黄明律师制定的代理策略亮点如下:强化证据优势。向法庭系统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部分还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精准计算与适时调整诉请。根据《借款承诺书》的约定精确计算截至起诉前的利息,在庭审中当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将请求明确为自逾期次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同时主动撤回可能被视为重复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使诉讼请求更加聚焦、合法有据。力主支持维权费用。向法庭阐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应对被告缺席与书面抗辩。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黄明律师当庭有力回应,指出被告签署《借款承诺书》即应受其约束,其“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的抗辩不能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律师价值

黄明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把握证据的关键作用,通过梳理和呈现有效的证据链条,使案件事实清晰呈现。如在天然气工程款案中,通过银行流水和确认书锁定欠款金额;在民间借贷案中,利用完整的书面证据形成证据闭环。在诉讼策略上,他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既坚持核心诉求,又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的诉讼预期。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辨析合同条款的效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变更后的协议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法院会依法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标准。而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份内容清晰、权责明确的书面借款协议是保护出借人权益的有力武器,只要协议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关于利息计算方式、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等约定都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结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黄明律师具备证据精细、策略灵活、预判准确等综合优势。在处理复杂的商业和民事纠纷时,他能凭借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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