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告A】虽达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结合伤情支持合理误工费;根据医嘱与鉴定意见支持护理期、营养期;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大部分损失,【被告C】承担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等保险免赔部分,扣减各方垫付费用后,【原告A】顺利获得足额赔偿。
这份文书背后,是冯东跃律师在案件中的不懈努力。接案时,冯东跃律师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原告A】的初步陈述,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较为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考虑到【原告A】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在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上提出抗辩。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颇多。为了证明【原告A】虽达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实际收入,冯东跃律师多方走访调查。他收集了【原告A】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以证实其居住情况;还收集了【原告A】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这些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后续主张误工费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对于医疗费用的证据,他仔细核对每一张医疗票据,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告A】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医疗费应扣减医保统筹及非医保用药、护理费营养费仅按住院天数计算、无交通费票据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等抗辩意见。这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冯东跃律师结合【原告A】实际伤情、出院医嘱、劳动能力状况、伤残等级等事实,依法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退休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只要有实际劳动收入减少的情况,就应当支持误工费。对于医疗费,他说明医保统筹部分与侵权赔偿并不冲突,非医保用药也是治疗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在护理费和营养费方面,他根据医嘱和鉴定意见,合理主张护理期和营养期。最终,冯东跃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扭转了局面,使得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让【原告A】顺利获得了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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