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为证明借款给付情况,提交了一系列转账记录。从转账时间和金额来看,情况似乎很清晰。但吴先生却对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并不认同。与此同时,黎女士也拿出了《离婚证》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自己既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这使得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面对这一困境,陈女士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是好。就在这时,吴先生和黎女士找到了梁国权律师。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年有余,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
梁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没有急于下结论。他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他发现,民间借贷应当以两份《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所以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仅仅限于协议上约定的数额。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其他款项往来,梁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转账记录来看,部分款项是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的,且数额远远超过借款协议的数额,这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此外,黎女士提交的《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送货清单》《收据》等证据,表明借款涉及的房屋建造时间远远早于借款时间,且该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梁律师据此分析,从时间、房屋估值、陈女士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陈女士给付的部分款项明显与房屋的对价接近,该款项性质并非民间借贷。而且,法律对涉及无证房产的交易是有限制的,本案涉及的房产还存在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因此围绕违法建筑而发生的款项往来,在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用途合法的前提下,不受法律保护。
经过梁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仅局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的数额,实际借款交付数额以对应时期的转账记录为准,陈女士主张的现金交付因无证据证明不予确认。对于陈女士主张的部分款项,法院认为其性质并非民间借贷,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借款发生在吴先生和黎女士离婚之后,黎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相应的借款及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后,回想起整个案件,梁国权律师常说,用心负责服务客户、踏实钻研敬业奉献,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也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这一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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