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X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某建筑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经结算尚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首先逐页翻动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材料,梳理出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律师重点查阅银行转账记录,发现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又仔细核对发票签收单,确认建筑公司接受了装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以此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在利息起算问题上,律师依据工程实际交付时间相关的文件资料,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该律师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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