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刘先生入职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先生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刘先生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先生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先生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意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单位报告等材料,但缺乏能直接反驳刘先生受伤事实的关键证据。而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但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存在疑问。
周赫律师介入后,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强调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发送受伤照片以及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先生“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先生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法院采纳了周赫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此外,周赫律师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在庭审中,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周赫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观点。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意公司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以下方法论:一是重点审查原始电子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抵御对方对抗;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程序,确保程序无瑕疵;四是通过专业代理,为同类案件提供判例导向,降低政府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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