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无锡,原告与被告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转账24.5万元,随后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这24.5万元转账的性质,原告认为是借款,而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其代持入股安徽XX公司的投资款。
张燕梅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江苏无锡执业,累计办结1500+各类案件,全领域覆盖的办案经验使其在接手此案后,迅速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三类关键证据。一是《退股协议书》,该协议签订于特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与安徽XX公司的退股相关事宜;二是前案调解书((2020)皖122x民初397x号),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固定了“退股款追索”的事实;三是通话录音,记录了原告亲口承认“委托入股”的事实。
张燕梅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兼具知识产权、金融理财、旅游管理多重专业背景,还曾就职于汽车、纺织外贸企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使她在处理本案时,能够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撑。
接案后,张燕梅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原告仅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敏锐地察觉到该转账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随后,她仔细比对《退股协议书》和前案调解书,发现其中关于款项性质的描述与被告主张的委托投资款相契合。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观点,她对通话录音进行了详细分析,确定录音中原告明确承认了委托入股的事实。之后,张燕梅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并提交了《退股协议书》、前案调解书以及通话录音作为关键证据,以证明24.5万元是委托投资款而非借款。
法院全面采纳了张燕梅律师一方的主张,认定24.5万元为委托投资款,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2994.5元由原告自负。在结案前,张燕梅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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